银行卡支付限额
银行 | 限额(单笔/单日/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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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0周岁前(不含)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6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0周岁(含)以后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您无须继续支付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确诊初次患上前症疾病(20种),并经本合同“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豁免 |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确诊初次患上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逐期豁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豁免 |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确诊初次患上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逐期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 |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形:(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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